一、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
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、临时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武警警官证、士兵证、军队学员证、军队文职干部证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,港、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;外籍旅客的护照、旅行证、外交官证等;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。
二、关于乘机旅客有效证件的规定
1、年满十八岁以下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件的,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进行购票和乘机。
2、十六岁(含)以下未成年人,凭学生证、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购票和乘机;
3、十二岁(含)以下儿童,凭儿童半票或十分之一机票,安检时免验身份证件。
4、旅客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,凭发案、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。
5、临时身份证明上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,注明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详细家庭住址及有效日期,并加盖公安机关骑缝章。
6、如果有效身份证件遗失、破损、过期的,可以到机场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。
三、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
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、军械、警械、易燃易爆物品(如打火机气、酒精、油漆、烟花爆竹)、腐蚀性物品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。
四、关于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规定
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,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(L)的液态物品(不含酒类),超出部分必须交运。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,方可携带。酒类物品必须托运。
五、关于携带液态物品乘坐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、地区航班的规定
乘坐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、地区航班的旅客,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(ml)。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,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(L)的、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。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,超出部分应交运。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。
六、液态物品的种类
液态物品包括所有液体、浆状、膏状、凝胶及喷雾类物品。例如矿泉水、饮料、汤、八宝粥、辣椒酱;乳霜、护肤液、护肤油、香水及化妆品;香体喷雾、剃须泡沫;牙膏、隐形眼镜药水、发胶、沐浴乳等。
七、携带液态药品、婴儿乳制品的规定
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,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,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,可适量携带。
八、关于携带火种的规定
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打火机、火柴乘坐民航飞机。
九、关于乘机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规定
乘机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,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。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,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;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,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。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×40×55厘米。超过上述重量、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,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。